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下是详细规定:
1. 按使用年限报废
机动车类型 | 使用年限(年) |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 8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 | 10 |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 12 |
租赁载客汽车 | 15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 10 |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 12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 15 |
公交客运汽车 | 13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 10 |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 15 |
专用校车 | 15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 | 20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9 |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 15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 15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 30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 10 |
集装箱半挂车 | 20 |
其他半挂车 | 15 |
正三轮摩托车 | 12 |
其他摩托车 | 13 |
2. 按行驶里程报废
机动车类型 | 行驶里程(千米) |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 60万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 | 50万 |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 | 60万 |
租赁载客汽车 | 60万 |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 50万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 60万 |
公交客运汽车 | 40万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 60万 |
中型营运载客汽车 | 50万 |
大型营运载客汽车 | 80万 |
专用校车 | 40万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 | 60万 |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50万 |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 60万 |
微型载货汽车 | 50万 |
中、轻型载货汽车 | 60万 |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 70万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 40万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 30万 |
3. 其他报废情形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车辆。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车辆。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报废程序
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登记、拆解、销毁: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注销登记: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法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