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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一、审批部门及职责

审批部门职责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二、无需审批的情况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情况审批要求
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

三、特殊规定

  1.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人员单独驾驶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2.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3. 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四、飞行计划申请要求

  1. 申请时间

    • 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

    • 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批复。

    • 跨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

    • 监视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向空管部门报备。

    • 报告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

  2. 紧急任务: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与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应随报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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