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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国家或地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所规定的限值标准,旨在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以下是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详细信息:
标准制定与实施
制定依据:
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成果,考虑大气污染物的来源、排放量、传输和转化规律,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和环境容量制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实施要求:
建立大气污染物监测网络,对工业、交通、农业等领域的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建立排放许可和核查制度,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
标准内容
污染物种类:
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指标体系: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时间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最大量。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在企业边界或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不同地区的标准
江苏省标准: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于2021年8月1日实施,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上海市标准:
上海市发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适用于国家或上海市未规定的项目。
标准的更新与修订
修订内容:
补充了VOCs物料、总挥发性有机物、真实蒸气压、蓄热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更新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企业边界的术语和定义。
完善了NOx执行的范围和限值,增加了VOCs治理的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修订目的:
加强大气污染控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要求:
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监督措施: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最新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仍然是GB 16297-1996。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主要内容
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制。
采样和监测要求:标准规定了采样时间、频次、监测工况要求、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实施与监管
监管部门: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处罚措施:环保部门会定期进行排放检测,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公众监督: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参与监督,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
行业性排放标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例如,锅炉执行GB 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